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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    2008/11/05    【本報訊】

◎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

     為增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溝通與互信,保障兩岸人民安全與健康,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食品安全事宜,經平等協商,達成協議如下:

 一、訊息(信息)通報:

     雙方同意相互通報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訊息(信息),並就涉及影響兩岸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訊息(信息)及突發事件,進行即時通報,提供完整訊息(信息)。

     針對前項查詢請求,應迅速回應並提供必要協助。

 二、協處機制:

    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,採取下列措施妥善處理:

     (一)緊急磋商、交換相關訊息(信息);

     (二)暫停生產、輸出相關產品;

     (三)即時下架、召回相關產品;

     (四)提供實地瞭解便利;

     (五)核實發布訊息(信息),並相互通報;

     (六)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計畫;

     (七)督促責任人妥善處理糾紛,並就確保受害人權益給予積極協助;

     (八)雙方即時相互通報有關責任查處情況。

 三、業務交流:

    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定期會商及互訪制度,就雙方食品安全制度規範、檢驗技術及監管措施進行業務交流及訊息(信息)交換。

 四、文書格式:

     雙方訊息(信息)通報、查詢及業務聯繫,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。

 五、聯繫主體:

     (一)本協議議定事項,由雙方食品安全等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。必要時,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聯繫實施。

     (二)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,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。

 六、協議履行及變更:

     雙方應遵守協議。

     協議變更,應經雙方協商同意,並以書面方式確認。

 七、爭議解決:

    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,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。

 八、未盡事宜:

    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,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。

 九、簽署生效:

    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。

    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,一式四份,雙方各執兩份。

    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

     董事長 江丙坤

    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

     會 長 陳雲林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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